「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1宗待處理 學者倡偷拍罪訂法例
發布時間: 2019/04/10 19:27
終審法院上周四就協和女教師涉洩試題案頒下裁決,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以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的情況,其中一宗早前因尚待終院裁決而暫緩處理的偷拍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時,律政司決定對涉案被告不提證供起訴,被告獲准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律政司發言人表示,目前約有11宗涉及以手機或電腦犯案,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尚待處理;有法律界人士指政府應就偷拍罪行訂立針對性法例。
30歲男教學助理李詠培原被控於2015年在旺角朗豪坊商場男廁內,以手機偷拍另一廁格內的男子,被告面對4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有鑑於終院的最新裁決,律政司今早最終同[意決定對被告不提證供起訴,所有控罪撤銷。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往針對偷拍罪行的控罪,除了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之外,就是有違公德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兩項控罪,但上述兩項控罪均需視乎案發地點而判斷是否適用,因為商場洗手間未必屬於公眾地方,而有違公德罪則要求有關案發過程是在公眾目睹下發生(in view of public),因此張認為律政司在判斷是否改控其他控罪時遇上困難。
被問及現時是否出現法律缺口,張坦言「不嬲都有缺口,以前告不誠實取用電腦都係夾硬嚟」。張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已討論相關議題,並認為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偷拍罪犯的做法並不理想,無法反映罪行性質,因此政府應訂立針對性的法例處理相關罪行。